认定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
(10)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主要包括: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
申请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经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申请认定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认定。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申报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③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⑤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
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⑦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①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②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证明;
③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2)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申请认定表。
咨询电话:7813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