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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自然资罚决字[2025]20号
发布日期:2025-05-2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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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建平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52岁,住址: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身份证号:211322*******8537,电话:1370421****。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建平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开采方式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在位于榆树林子镇南沟村一采区未经批准,未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方式擅自露天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工商执照;

3、 采矿许可证:

4、 现场照片;

5、 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参照《建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改变开采方式开采行为,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方式开采;

2、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罚款合计:30000元整(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日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大勇  王成宝  

电  话:0421-7832429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