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建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南沟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60岁,住址: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村,身份证号:211322********7059,电话:1394215****。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建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改变开采方式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位于榆树林子镇南沟村午家梁铁矿未经批准,未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方式擅自露天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工商执照;
3、 采矿许可证:
4、 现场照片;
5、 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参照《建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改变开采方式开采行为,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方式开采;
2、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罚款合计:30000元整(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日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大勇 魏延会
电 话:0421-7832429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