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小塘镇赵爱朋兽药门市部经营假兽药案,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朝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经营货值捌拾元整(80.00元)的假兽药;2.处以违法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贰佰肆拾元(240.00元),罚没款共计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现已结案,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