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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日期:2024-05-22 信息来源: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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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手机彩票网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全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全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陈镜湖烈士陵园

(一)基本情况

陈镜湖烈士陵园位于建平县红山街道勿素台沟村北山上,始建于1984年。陵园内有纪念碑纪念广场浮雕墙英名墙、陈镜湖烈士纪念馆等烈士纪念设施,安葬67名烈士1999年9月,陈镜湖烈士陵园被评为“建平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3年3月被评为“朝阳市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021年3月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2年6月被评为“朝阳市青少年党史国史教育基地”;2022年8月被评为辽宁省关心下一代教育基地先进单位;2023年2月被评为辽宁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2023年11月被评为辽宁省关心下一代党史国史教育基地

(二)保护级别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划定

按照陈镜湖烈士陵园宗地图红线为基准线,以陵园围墙为界内。

二、榆树林子镇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榆树林子镇烈士纪念碑位于榆树林子镇东街村,1947年6月7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元部队立碑,榆树林子公社革命委员会于1975年8月移址重建。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划定

以纪念碑周边铺设的地砖外沿为界内。

三、朱碌科镇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朱碌科镇烈士纪念碑位于夏营子村小南山顶上。1946年8月解放战争中王明远、裴秀忠、牛德清、李明光、张致义等革命烈士牺牲后,安葬在夏营子小南山顶上,并于1977年建立“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四、建平镇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建平镇烈士纪念碑位于建平镇古山子村英雄山,1962年秋季,由建平人民公社立碑。当年,将烈士张耀华及两位无名烈士的遗骸由贾台子迁到古山子村古山子,并将安葬三位烈士的古山子正式更名为英雄山。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五、黑水镇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黑水镇烈士纪念碑位于黑水镇东台村上小山上。1942年在黑水解放战争中,在腊月初七夜里解放军混成旅被国民党十三军包围,奋战三天三夜,小部分解放军突围,大部分战士英勇牺牲。1968年10月1日黑水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为了纪念混成旅牺牲的战士在黑水镇东台村上小山处建立英雄纪念碑。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六、罗福沟乡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罗福沟乡烈士纪念碑位于罗福沟乡汤土沟村,1970年10月,由罗福沟乡人民政府建成。纪念碑处原有四座烈士墓,现四位烈士均已迁入陈镜湖烈士陵园进行安葬。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六、国营热水畜牧农场王连峰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王连峰烈士纪念碑位于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博古苏分场距离玉龙牧业有限公司1000米处(小地名沙坨子),1969年热水政府为纪念王连峰烈士而修建。王连峰烈士系原热辽纵队独立旅某连连长(后整编为三十旅)。1946年5月13日凌晨1时,古山战役打响,对战国民党13军54师162团的战斗持续了6天7夜。王连峰担任连长指挥部队英勇作战,战斗中被榴弹击中壮烈牺牲。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七、国营热水畜牧农场王连峰烈士纪念碑

(一)基本情况

郭永才烈士纪念碑位于国营热水畜牧农场仓子分场公路边30米,1972年热水政府为纪念郭永才烈士而修建。 郭永才于1920年出生,建平县黑水人,生前任八路军某部侦察员、副排长。郭侦察员平时以卖丝线名誉为掩护,与一名绰号李罗锅的地下党员开展工作,1947年5月因叛徒告密,在内蒙古元宝山区四家道口被土匪杀害。

(二)保护级别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保护范围

以纪念碑保护围墙为界内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褒纪扬念部

烈士纪念设施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