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乐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318628586J。法定代表人:王*,住所:辽宁省**市。手机彩票网类型:招标代理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代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等。联系电话:139****2088。
2023年4月省委第十四巡视组巡视手机彩票网营商环境过程中发现多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多收代理服务费情况,2023年8月,县营商局将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移交我局进行整改。我局价格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分局根据2023年5月16日省巡视组反馈给财政局的统计表,辽宁乐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涉及13个项目150037.60元。其中3个项目70315.04元是计算错误,经更正后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多收代理费,不应进行收缴;其中9个项目76693.31元,招标代理合同标明的价格与招标文件标明的价格一致,不违法;1个项目3029.25元《朝阳市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沙海、三家、太平庄、奎德素、义成功)》,存在违规多收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起立案。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招标代理项目档案和会计资料的现场检查,对有关当事人的询问,认定以下事实:
《朝阳市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沙海、三家、太平庄、奎德素、义成功)》招标代理项目,2022年4月6日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辽宁乐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标准收取,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手机彩票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由中标人支付。2022年5月18日,朝阳龙圣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667250.01元,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结果为28670.75元,即1000000*1%+(3667250.01-1000000)*0.7%=28670.75(元)。2022年5月26日,乙方按中标价的1%向中标人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36600.00元,多收取了7929.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费价格,由中标人支付。
2.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潜在中标人约定的服务费价格。
3.项目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4.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金额。
5.招标代理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乙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6.建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甲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7.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王*身份证一份,证明乙方当事人其真实身份。
8.建设单位原项目负责人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甲方当事人其真实身份。
9.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招标代理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10.招标代理公司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乙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具体情况。
11、建设单位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甲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具体情况。
12、当事人退款回单。
2024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监罚告〔2024〕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辽宁乐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价收取中标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提供有关项目档案和会计资料,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属于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已经于2024年1月22日将多收取的7929.25元退还给中标手机彩票网,现给予辽宁乐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以1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财务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建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