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建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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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211324MB1E166056400011702000006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手机彩票网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适用范围 | 法人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公用事业 | ||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
办理查询 | 现场查询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建平县市政管理处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是 |
收起 | |||
申请条件 | |||
申请材料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特殊环节 | |||
审批结果 | |||
救济途径 | |||
常见问题 | |||
办件公示 | |||
办理环节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证照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电话联系或上门取件 | 备案表.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