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未完成责任区除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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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