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处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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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