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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8-06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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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单位
名称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200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市政设施、交通占到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房地产管理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六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50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97 号修正)第二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工商、民政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施行)  第四条; 第十四条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8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拆除行为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2001年4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0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强制。行政强制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大队、渣土办、门前四包办、车管办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