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建平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男,汉族,63岁,住址:建平县张家营子镇化石里沟村****号,身份证号:211322********2279,电话:131****6767。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建平镇泰山路****号,居民身份证号:211322********4515,电话:135*****9055。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建平县**矿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7月份在位于深井镇康家村的建平县**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东采场超出采矿许可证标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硅石(采出量为2651吨,评估价值为15.00元每吨,2651×15.00=39765.00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现场照片;
6、硅石采出量核查报告、价格评估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越界采矿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9765.00元整;
3、对越界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额为11929.50元。罚没款合计:51694.50元(伍万壹仟陆佰玖拾肆元伍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邹吉东 刘海军
电 话:0421--7832429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