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某,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古山子乡刘于营子村****号,身份证号:211321********7615,电话:150*****9432。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张某某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7月22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榆树林子镇南沟村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至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日内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于海利 韩维
电 话: 0421-783243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