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曹某某,男, 45岁,住:辽宁省建平县青峰山镇兴隆地*****号,身份证号:211322********1295,电话:186*****8188。
我局(厅)于 2022年4月1日对曹某某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2022年3月份,曹某某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青峰山镇赵家店村马西沟采矿用地407.32平方米用于建鸡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勘测定界图;
5、用地情况查询说明
我局(厅)已于 2022年 4月 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 接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地用的采矿用地407.3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没款金额:4073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指定地点(建平县国土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日内直接向 建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 李尧
电 话:0421-7832402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