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某某,男,汉族,49岁,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红旗街平房****号,身份证号:211322********8510,电话:186****9606。
我局于 2022年2月11日对刘某某在小塘镇七家村太平沟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份在小塘镇七家村太平沟历史采坑内剥岩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勘测笔录;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开采现状核查报告;
我局已于 2022 年2月 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的行为;
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指定地点(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内直接向 建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晓波 米晓波
电 话:0421-730101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