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当事人基本情况:徐某某,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小塘镇七家村****号,身份证号:211322********7519,电话:150****0987。
我局于 2022年1月21日对徐某某在小塘镇苏子沟村三组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份和2021年11月28日在小塘镇苏子沟村三组历史采坑内剥岩过程中实施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勘测笔录;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6、开采现状核查报告;
我局已于 2022 年2月 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参照《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1、立即停止无证采矿的行为;
2、对无证采矿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至指定地点(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内直接向 建平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晓波 米晓波
电 话:0421-7301016
地 址: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