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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手机彩票网印发建平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3 信息来源: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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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平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乡镇场街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安全、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方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发改局是县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发改局组织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县发改局提出纳入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申请。县发改局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牵头组织论证通过后形成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应当安排相关前期经费以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报送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申请,申报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说明;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在本年度计划内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列入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应为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两类,预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后方可下达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投资概算核定。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中选取。

未列入年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内资金。对具有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通过后纳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发改局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调整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资金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本级投资项目审批应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按照国家手机彩票网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在线监测。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构成和筹措方案,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分别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评审及评估完成后报请县委或县政府审议决策,未经决策的项目县发改局不得给予立项审批,县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必要时,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同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急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前,应由县财政局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批复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做为招标控制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申请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审计局审计、或财政投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其中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单位应将经过审计局按规定审计或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部门按规定审计或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县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