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供水行业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查、审批国家和省、市、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相关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等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三)开展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对较大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十四)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水利系统向上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与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省政府批准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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