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及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业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健康有序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发展,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负责行业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行业内部和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广播剧、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对广播剧、电视剧播出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县体育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全县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县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广播电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十八)与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经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相关工作。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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