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发〔2019〕2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手机彩票网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1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
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许,在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3号井1号盲天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18年12月27日,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形成《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1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县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
县政府审查后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及提出的防范措施,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主管生产副矿长、主管技术副矿长,负责3-1、4号矿体安全工作。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撤销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二)吕俊杰,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吕俊杰处罚款人民币11340元。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设置天井及附属设置,生产过程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本处理决定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和撤销资格,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责任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11·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建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11·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许,在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3号井1号盲天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县政府成立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11·15”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依法取得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2L23206813Y,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俊杰,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杨树岭乡套卜河洛村万丰山东沟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铁矿露天、地下开采;铁矿石加工、铁精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日依法取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0052110064496,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27.5万吨/年。2017年7月8日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二采区3-1、4号矿体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技术改造设计审查进行批复(朝安监管一〔2017〕6号)。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始施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11月15日2时许,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出渣工人单永良和沈利二人到+770水平连络巷道掘进作业面进行出渣工作,工作完成后,沈利先从掘进面走出,从1号天井爬梯子升井,单永良休息片刻后在沈利后面也从1号天井爬梯子升井,当单永良爬了十几个梯蹬的时候,听到上面“哎呀”一声,沈利从单永良上面的梯子上掉了下来,刮到了单永良身上一下,又掉了下去。单永良喊了沈利两声,听到沈利“哼哼”了两声,再没有声音,单永良意识到出事了,马上沿天井断续向+800水平运输巷道爬,当他爬出天井到运输巷道后,看到同一个班的作业人员张士海,就告诉他沈利从天井掉下去了,张士海听完后马上跑到井口水仓位置向主管技术副矿长吕树合报告,吕树合接报后马上组织邵广华、张士海三人就沿1号天井下至出事地点(二中段+770水平连络道与天井梯子交叉口处),大家用大绳把沈利绑住,轮流把沈利背出1号天井放到+800水平运输巷道。吕树合马上升井向主管生产矿长孙家永报告事故情况,要求派救护车前来救援。报告完后又返回井下和邵广华、张士海三人将沈利运到井上,此时,矿长吕俊杰、孙家永等人早已闻讯等候在井口。主管生产矿长孙家永用矿上的皮卡车将沈利送往建平县第一医院。在送医到达深井镇大棚的途中遇到赶来的“120”急救车,经急救医生诊断确认沈利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情况
沈利,男,年龄:50,身份证号:211323********4837,家庭住址:辽宁省凌源市瓦房店乡。系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雇佣人员。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关人员深入井下调查,在采区东翼与+800水平运输巷道、+770水平运输巷道和+740水平运输巷道相连的1号天井,断面尺寸2M*2M,天井内梯子用角钢焊接而成,梯子宽度0.4M,梯蹬间距0.35M,整个梯子呈一条龙铺设,且连接+770水平上下天井相通。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井梯子违规呈一条龙铺设,作业人员在升天井过程中不慎踏空梯蹬滚落至天井二中段+770M联络道与天井梯子交叉口处死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知识。1号天井在梯子铺设过程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口错开布置和梯蹬间距不大于0.3M”,将整个天井爬梯违规设置呈一条龙铺设,且在上下天井掘进过程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上下直通,为本次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设施的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不强,对天井爬梯高处坠落的危险认识不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攀爬天井爬梯,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主管生产副矿长、主管技术副矿长,负责3-1、4号矿体安全工作。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撤销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2.吕俊杰,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吕俊杰处罚款人民币11340元。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设置天井及附属设置,生产过程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七、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手机彩票网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加强安全投入,按设计安装盲天井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公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作业人员自身防护能力;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1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组成员名单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11·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附件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11·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组 长 | 张义飞 | 县安监局局长 |
成 员 | 张希辉 | 县安监局副局长 |
李俊江 | 县纪委监委预防腐败室主任 | |
吴振琦 |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民警 | |
张胜利 | 县公安局内保大队民警 | |
张士伟 | 县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副部长 | |
谢宏伟 | 县安监局法制股股长 | |
蒋 鹏 | 县安监局监察一室股长 |
发送:县监察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
杨树岭乡人民政府,事故责任单位。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